吳貽夥 劉一狄
  本報訊(記者吳貽夥 通訊員劉一狄)7月4日,由安徽省涇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該省宣城市公路局涇縣分局原局長陳功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涇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處陳功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2010年至2013年,陳功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負責人、個體工程承包商賄賂26萬餘元,併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同時,安徽路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涇縣路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畢某希望陳功出資40%入股中標項目。陳功同意入股,並由他人代為墊資。當墊付資金應予歸還時,陳功又通過涇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張德華(另案處理)從銀行貸款50萬元來還款。2013年8月該筆貸款到期,陳功與張德華商量,決定在涇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2萬歸還貸款本息,同時要求張德華多借20萬元。此後,張德華偽造購銷合同借款72萬元,經陳功審批,涇縣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轉款兩筆,分別用於歸還陳功52萬元貸款本息以及陳功等人的其他借款。  (原標題:挪用公款償還借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a80wadza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