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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吳英案近來掀起的“誣告風波”,呈原被告“對掐”之ssd固態硬碟勢。目前,最尖銳的一點就是,東陽市公安局對此案的承辦,是否應該迴避。從案發至今,東陽市公安局介入辦案,成了遭受質疑的要點之一。
  21世紀經濟報道 一度趨於平息之態的澎湖民宿吳英案,再次出現懸念。8月18日晚間,21世紀經濟報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吳英父親吳永正已經移交到金華看守所關押,而吳案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則無新消息。但至截稿時,東陽官方未回覆是否採取後續司法措施。
  8月14日,吳英又一份“迴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住商情趣用品所,並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呈,要求東陽公安局整體迴避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一案。
  吳英案“誣告”風波,是因一紙“情況mSATA說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份總共不到百字的情況說明,被吳英的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帶出浙江女子看守所後,捲起了一場輿論風暴。由此,吳英的父親吳永正,代理人藺文財雙雙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刑拘,迄今已超過20天。
  吳英的前一份“情況說明”,是要求東陽市副市長陳軍迴避吳英集資詐騙案的資產處隨身碟置小組組長。此次,吳英又一紙“迴避申請書”,要求東陽市公安局整體迴避。
  兩場“申請”
  “我們調查到的情況,目前根據規定雖然無法公佈,但可以肯定告訴你,吳英不存在誣告。”8月18日,吳英的代理律師之一朱建偉語氣肯定地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稱自己調查到的有力證據,只是暫時不便公佈。
  吳英案近來掀起的“誣告風波”,呈原被告“對掐”之勢。目前,最尖銳的一點就是,東陽市公安局對此案的承辦,是否應該迴避。從案發至今,東陽市公安局介入辦案,成了遭受質疑的要點之一。
  吳英、吳永正、藺文財三人的代理律師稱,首先是時間節點的不合理性。
  吳英的委托代理人藺文財從北京到杭州,7月22日在浙江省女子監獄會見吳英,帶出了一份由吳手寫並摁有手印的“情況說明”。藺文財將這份說明向東陽市政府、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陳軍迴避的申請,且將此份說明給多家媒體,並被陸續報道。由此惹起了一場輿論風暴。
  7月26日,陳軍向東陽市公安局報案,並被受理。東陽公安從這個時點上開始介入,辦案的速度驚人惹來質疑。立案後,對藺文財啟動了網上追逃。
  7月29日傍晚,藺文財和吳永正被東陽公安控制。
  7月30日,東陽市公安局對上述兩人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7月31日,吳英家屬收到吳永正被東陽公安刑拘的通知書,整個過程不到一周。
  此後,東陽公安啟動了跨省對證人進行問詢,其中包括多家媒體記者。
  吳英的代理律師朱建偉認為,這主要是兩點關鍵之處動機明顯,一是此案目前的受害方是東陽市副市長陳軍,而陳和東陽市公安局存在行政隸屬關係。“這相當於下級給上級辦案,不得不讓人懷疑公正性。”
  因此,朱建偉等律師要求東陽警方主動整體迴避:吳英代理人藺文財和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一案,應改由異地公安機關偵辦。
  另外吳英方面認為,藺文財作為吳英申訴案的代理人,身份相當於辯護人,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故東陽市公安局同樣應迴避此案。
  再呈“對掐”之勢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繫東陽公安法制處查詢此事,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不便回答,建議記者向律師咨詢。
  一份《關於管轄權異議的答覆》書顯示,東陽警方給出的答覆圍繞兩方面。一是認為要求東陽市公安局因與陳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予以迴避,無相關的法律依據。另外,藺文財不具備律師資格,不符合辯護人的條件,無需由異地辦案機關偵辦。因此,東陽公安不予採納吳英方提出的迴避申請。
  實際上,在誣告風波之前,雙方就曾“對掐”。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曾有過報道。可以佐證的新資料是,在藺文財和吳永正被刑拘之前,也就是在陳軍舉報藺文財、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的次日,藺也向東陽公安舉報陳軍利用公權力“誣告、陷害”他,並要求東陽公安立案調查。
  一份出具日期為8月8日,編號為“東公刑不立字[2014]01”號的東陽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藺文財在7月29日,向東陽市公安局控告陳軍“誣告、陷害”一事,後經東陽公安審查後認定,“陳軍沒有犯罪事實”,依法決定不予立案。
  當天下午,藺文財即被東陽公安控制。
  而此次,針對東陽公安是否應該迴避,又掀一輪對掐態勢。吳英方要求東陽市公安局予以迴避的申請被拒後,並不善罷甘休。
  8月14日,吳英及其他兩名涉案人的代理律師向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遞交“迴避申請書”。朱建偉稱,此份申請書已經寄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向東陽市檢察院核實此事,相關工作人員稱,至今沒聽說過有收到任何關於吳英案的司法材料,自己對此也並不知情。
  “迴避”爭議
  至於東陽公安在此案中是否應該迴避,正如前述東陽公安與吳英方辯護人的兩種法律意見,法律界人士也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由公安部公佈,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章 “迴避”中的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比較符合此案解釋。
  “其實公安的迴避與否,取決於這個案件的辦案人員有沒有存在親屬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如果副市長和公安人員有親屬關係,這根據規定要迴避。”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丹紅認為,“但像他存在隸屬關係,則要整個公安機關迴避,這在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
  “而且,像這種情況申請迴避,也不會被批准。根據這個邏輯,涉及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案件本地的辦案機關就沒法辦理了。”吳丹紅認為,陳軍副市長的身份不在此案的迴避之列,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和陳軍存在某種直接的聯繫,且這種聯繫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
  “雖然沒法條明文規定,依法理要迴避。”律師斯偉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章“迴避”解讀,“我國法律規定機構迴避,如東陽公安局受市領導領導,因此是有利害關係的,符合28條第四款的立法精神。”
  斯偉江認為,法律雖然沒明文規定機構迴避,只規定人迴避,但如果所有人都有關係,就需整體迴避,司法實踐做法是上級指定其他地方辦理。此前,“溫州紀委和於其一案”由浙江省級機構指定溫州之外的區域衢州的辦案機構承辦,屬同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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